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恢复国籍

※ 申请恢复国籍前,必须填写丧失国籍报告和国内居住报告。之后,您必须携带居住证明申请恢复国籍。 (※ 丧失国籍申报信息详述如下)

 

申请恢复国籍的资格

  1. 过去是韩国人但失去韩国国籍的人

  2. 自愿取得外国国籍的韩国人

  3. 因在国籍选择期限内未选择国籍而丧失大韩民国国籍的多重国籍者

  4. 收到国籍选择令但未在指定期限内遵守该命令的人

  5. 放弃大韩民国国籍的多重国籍者

  6. 通过归化、恢复国籍等取得韩国国籍后6个月内未放弃外国国籍而丧失韩国国籍的人。

  7. 通过与外国人结婚、收养、承认等方式取得外国国籍,但未在6个月内申报持有大韩民国国籍而丧失大韩民国国籍的人

  8. 1998年6月13日。曾与韩国男性结婚并在结婚时取得韩国国籍,但自取得之日起6个月内未放弃外国国籍而丧失韩国国籍的外国女性。

  9. 收到丧失韩国国籍决定的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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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提交的文件

  • 申请恢复国籍

  • 恢复国籍声明

  • 家庭关系通知

  • 护照原件及复印件

  • 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

  • 公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

  • 封闭基本证明、开除证明复印件

  • 姓名变更证明

  • 收费

恢复国籍审查期
  • 恢复国籍审查期至少需要6个月。

    ※ 申请恢复国籍后出境时,出境期间考试将暂停。

 
恢复国籍许可证
  • 如果恢复国籍获得批准,法务大臣将向住所发送恢复国籍许可通知书。

    ※ 审核状态将发送至您申请时输入的手机号码。

    ※ 收到恢复国籍许可后,必须到最近的市、县、区政府领取基本证明,并确认恢复国籍许可的内容是否填写及有无错误。

不行使外国国籍的承诺
  • 如果您已获得恢复国籍许可和基本证明,您必须前往申请恢复国籍许可的出入境管理部门,填写并提交“不行使外国国籍的承诺书”。

 
所需文件
  • 允许恢复国籍的通知

  • 不行使外国国籍的承诺

  • 基础证书

  • 亚历克西娅

  • 1 张照片

  • 签署不行使外国国籍誓言后,出入境必须取得并使用韩国护照,外国人身份在韩国不能得到承认。

   ※ 不行使外国国籍的宣誓必须在恢复国籍许可之日起一年内作出。

居民登记报告
  1. 向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提交《不行使外国国籍承诺书》,受理后签发《不行使外国国籍确认书》。

  2. 携带此确认书、基本证明和照片2张,到居住地的居民中心办理居民登记,领取居民登记证。

  3. 办理住民登记后即可发行韩国护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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