恢复国籍
※ 申请恢复国籍前,必须填写丧失国籍报告和国内居住报告。之后,您必须携带居住证明申请恢复国籍。 (※ 丧失国籍申报信息详述如下)
申请恢复国籍的资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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过去是韩国人但失去韩国国籍的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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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愿取得外国国籍的韩国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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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在国籍选择期限内未选择国籍而丧失大韩民国国籍的多重国籍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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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到国籍选择令但未在指定期限内遵守该命令的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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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弃大韩民国国籍的多重国籍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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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过归化、恢复国籍等取得韩国国籍后6个月内未放弃外国国籍而丧失韩国国籍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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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过与外国人结婚、收养、承认等方式取得外国国籍,但未在6个月内申报持有大韩民国国籍而丧失大韩民国国籍的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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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8年6月13日。曾与韩国男性结婚并在结婚时取得韩国国籍,但自取得之日起6个月内未放弃外国国籍而丧失韩国国籍的外国女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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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到丧失韩国国籍决定的人
需提交的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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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恢复国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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恢复国籍声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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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关系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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护照原件及复印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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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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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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封闭基本证明、开除证明复印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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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变更证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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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
恢复国籍审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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恢复国籍审查期至少需要6个月。
※ 申请恢复国籍后出境时,出境期间考试将暂停。
恢复国籍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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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恢复国籍获得批准,法务大臣将向住所发送恢复国籍许可通知书。
※ 审核状态将发送至您申请时输入的手机号码。
※ 收到恢复国籍许可后,必须到最近的市、县、区政府领取基本证明,并确认恢复国籍许可的内容是否填写及有无错误。
不行使外国国籍的承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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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您已获得恢复国籍许可和基本证明,您必须前往申请恢复国籍许可的出入境管理部门,填写并提交“不行使外国国籍的承诺书”。
所需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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允许恢复国籍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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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行使外国国籍的承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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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础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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亚历克西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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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张照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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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署不行使外国国籍誓言后,出入境必须取得并使用韩国护照,外国人身份在韩国不能得到承认。
※ 不行使外国国籍的宣誓必须在恢复国籍许可之日起一年内作出。
居民登记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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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提交《不行使外国国籍承诺书》,受理后签发《不行使外国国籍确认书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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携带此确认书、基本证明和照片2张,到居住地的居民中心办理居民登记,领取居民登记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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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住民登记后即可发行韩国护照。